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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喜讯

——专家点评浙江《〈消法〉实施办法》
2000-12-01 来源:光明日报 李轩整理 我有话说

孙泊生(最高人民法院告审庭原庭长):我感觉这个办法非常好,很有针对性,对近几年来在消费和服务领域中发生的一些问题,尽可能地归纳进去了,可操作性很强,这对于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说是浙江省广大消费者的一个福音。

在这几年中,法院也处理了不少这方面的案件,要是按法律条文找,法律还不具体,这个规范就很具体,很好操作。不管将来发生了争议以后,是消协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和解,还是进行仲裁到法院诉讼,都是有据可依的,这是一个很突出的特点。

杨竖昆(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拒不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也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这是对行政部门的督促,是省一级人大对省一级机关的约束。这就可以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助理审判员、法学博士):浙江出台的《办法》更多地关注了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困难,更多考虑了他们的特殊权利,如医患纠纷方面。其实,在此之前,知情权对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实现的,卫生部曾规定,患者家属无权查阅病历,公检法也只能在医院借阅,而不能拿走。当发生医患纠纷以后,在法院如涉及到患者的取证,这个环节就非常困难。如果举不出证来,就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解决医患纠纷一直非常难。浙江《办法》规定了这一条,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喜讯。

还有,如像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如何保护购买者权益,过去的立法中这方面缺乏规定,发生了很多纠纷。作为购房者来说,他们是弱者,对商品房建筑的知识非常欠缺,在保护自己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在这个办法当中有了比较明确、细致的规定,这是非常大的进步。

杨洪逵(中国法学会应用研究所研究员):浙江省的《办法》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明明白白主张权利的细则。《消法》中这些东西虽然有,但不是很清晰,这个办法规定得很清楚,对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明明白白的主张权利、及时解决纠纷,是非常有好处的。第二个特点,这个办法的操作性很强,弥补了《消法》缺乏可操作性的弱点。操作性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本身也是个限制,能够从根本上排除枉法裁判的后果。

武高汉(中国广告学会副秘书长):其实,水、电、气、公路,甚至民航等行业规定中,都有与《消法》相抵触之处。这些部门都说待用电的人、待用水的人、待用气的人是特殊的消费者,因此不能享受《消法》中给消费者规定的权利,其实核心问题就是要揽权。浙江出台的《办法》针对处于独占经营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使这个问题迎刃而解,如规定不能因为消费者一次买东西多了,就判定他不是消费者。这是针对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制定的,有利于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我非常希望浙江《办法》中的精华早日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让全国的消费者都能享受到这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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